案件簡述
一、一審、二審、再審(三審)的案件信息
煙稻公司因與蘇州稻香村食品公司因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,先后經過北京市順義區(qū)法院一審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、北京高院再審,最終判項為煙臺稻香村公司公司、北京龍騰傲谷公司(原審共同被告)立即停止生產、銷售侵害蘇州稻香村公司第352997號“稻香村DXC及圖”商標專用權的月餅產品,并賠償83萬元。
二、申請檢察院抗訴程序的節(jié)點
四分檢于2019年7月中旬召開了一次聽證會,在2019年8月4日作出中止審查決定。
律師向檢察院提出的代理意見
一、本案中,煙臺稻香村公司沒有侵權行為,不符合共同侵權責任的法律構成要件,故不應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。
二、《委托生產食品協(xié)議》的相關條款,約定了月餅包裝盒使用的商標必須是“御稻村”注冊商標,該商標是煙稻公司注冊商標。另外,龍騰公司自行采購包裝盒并對此負責。因此,從合同約定可見,龍騰公司私自使用“稻香村”在包裝盒進行宣傳,系單獨的侵權行為,與煙稻公司無任何關聯(lián),因此煙稻公司與其不構成共同侵權,無需承擔連帶責任。